欢迎进入泉州名厨协会官网,本协会由泉州地区各大酒店和酒楼的行政总厨、厨师长及餐饮业技术骨干自发组成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条例,并经民政部门核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团。

福建省泉州名厨协会

  协会章程

泉州名厨协会章程

二0一二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泉州名厨协会(以下简称名协);英文译名Quanzhou chef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QZ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泉州地区从事烹饪实践、烹饪管理、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烹饪专家、群众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餐饮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弘扬闽菜文化,繁荣餐饮市场,提高烹饪技艺水平,研究烹饪饮食科学,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餐饮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食品安全、绿色环保,为促进泉州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以泉州辖区为活动范围,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460号刺桐饭店三楼中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互相交流、共同进步,提高和发扬德厨德、厨艺的厨绩;弘扬闽南饮食文化;为省内外名厨开展烹饪技艺交流服务。  

(二)宣传爱国主义思想,培养良好厨德,全面提高名厨的厨德综合素质;

(三) 组织开展烹饪理论与闽菜文化研究,促进全民饮食科学水平的提高,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和推广,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四)组织和参加省内外烹饪技术交流,促进泉州闽菜走向世界,提高闽菜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餐饮管理经验与烹饪技术;

(五)同餐饮企业和与餐饮有关的企业开展关联产业、产品的研发、推介等活动;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省内外烹饪专业技术和餐饮行业管理的业务咨询服务和厨艺展示活动;

(七)完成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烹饪、餐饮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相关人员,热爱中国烹饪餐饮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企事业单位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高级职称以上或担任星级酒店主要管理职务(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总厨、餐饮总监、餐饮部经理);

(五)能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供相关资料;

(四)由本协会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发挥自身作用,组织并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五)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人选。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 9月 1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品牌推荐
  • 协会酒店
  • 品牌推荐01
  • 品牌推荐02
  • 品牌推荐03
  • 品牌推荐04
  • 品牌推荐01
  • 品牌推荐02
  • 品牌推荐03
  • 品牌推荐04
  • 协会酒店01
  • 协会酒店03
  • 协会酒店04
  • 协会酒店05
  • 协会酒店01
  • 协会酒店03
  • 协会酒店04
  • 协会酒店05
  • 友情链接
  • 会员链接
  • 协会链接
  • 政府链接
  • 电话:0595-22563295  手机:132xxxx0000

    邮箱:262034407@qq.com

    地址:泉州市田安路刺桐饭店

  • 微信

    微信

    微信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抖音

    抖音

    抖音
    微博

    微博

    微博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测试01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